北京写字楼信息网-最新LOGO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热点专题 | 销售行情 | 租赁行情 | 人物访谈 | 营销前沿 | 机构论市 | 电子杂志 | 各地动态 | 图片新闻 | 商业地产 
投资酒店式公寓要细掂量 居与非居税费迥异
http://www.beijingoffice.com.cn  2008-5-13 11:04:00  解放日报/步卓
    近日,王先生将自己当初以60万元购入的一套产权式酒店以90万元的价格在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很快,中介公司就找到了下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中介公司分别为上下家计算了交易成本。刘先生万万没有想到,自己除了缴纳印花税等正常税费外,还需多缴高达12万元的综合税,预期投资收益大大降低。原来,刘先生购买的产权式酒店公寓,其房地产权证上标明的房屋用途为商住。通常,非住宅类房产,如商铺、写字楼等在买卖时都必须支付综合税,出租时要缴纳营业税。

  普润地产中介部总经理朱静指出,近年来产权式酒店成为开发商市场营销的一个概念,既套用于住宅产品,也套用于办公产品。特别是一些早年立项的、或由半拉子工程改建而成的项目,大部分为非住宅产品重新包装为酒店式公寓后出售。一些投资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盲目投资,后遗症由此产生。

  据了解,根据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非住宅产品在出售时,出售方必须缴纳综合税。综合税计算方法有两种,由出售方自行选择:一是按照房屋出售总价的5%计算;二是收取房屋出售差额部分的30%—40%,不同区域收费标准也不一样。如果酒店式公寓为住宅性质,交易成本比较低,反之,投资收益则大打折扣。

  朱静建议广大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区分房屋性质,一是查看房屋产权证中“房屋用途”一栏,看看是住宅还是商铺、办公或其他;二是当初购买时,契税是否按照房价的3%缴纳,如按房价的1.5%缴纳则是住宅产品。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推荐】【打印】【关闭】  
 
Copyright ©2008版权所有BEIJINGOFFICE北京写字楼信息网
京ICP证020088号京西工商广字第0498号
选址通客服热线:800-810-9600   广告热线:010-68337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