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住所使用证明;二是由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楼变为经营性用房而做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三是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楼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同时,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由区县政府批准,可授权当地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持此证明即可申请登记注册。此次出台的规定从即日起生效,对于已经注册的住宅,北京市工商局表示不再追溯。